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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6    来源:常州市财政局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直属生态环境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的《常州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5日

  常州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市生态环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相关单位协同配合,各司其职,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划分和落实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职责: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中央、省环保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等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和论证工作;建设并维护项目库,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负责调度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部署推进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确定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重点支持:

  (一)示范项目。在全市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具有首创性、引导性、研究型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引领推广项目。

  (二)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涉及水、大气、土壤、固废及核与辐射等各类污染治理项目。

  (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等。

  (四)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执法、应急和环境信息等各类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建成项目的运维保障支出等。

  (五)其他工作。国家、省和市确定的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一)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二)新(扩)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景观、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下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单位实际,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市各直属生态环境局申报,经审核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推荐申报。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经审核通过后,纳入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纳入项目库管理的成熟项目优先保障。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变更。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调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事项除外。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市财政局指导下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

  第二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监管。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等进行财政监督,通过专项核查、调研等方式强化专项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核算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规性,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专家),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所出具报告或意见的真实性负责。中介机构(专家)出具不实报告或发表不实意见的,在三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而出具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等情况,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追回已经拨付的项目资金,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原《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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