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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关于加强金融支撑 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27    来源: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一特三提升”发展要求和争先进位目标任务,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集聚高端要素、发展高端产业,着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方式,推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常州经开区实际,特制定《常州经开区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现将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金融支撑

  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

  一、鼓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在股改规范过程中,同一控制下涉及资产权属变更、过户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2.企业在股改规范过程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或调整往年会计记录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3.企业在股改规范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为股本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4.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完成股改或发起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并继承原企业资产、业务的,经工商部门登记后,给予150万元奖励;其余企业完成股改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给予50万元奖励,若企业后续成功上市(挂牌),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5.支持企业在股改规范过程中,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取得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其通过上市挂牌实现资产化、证券化。

  6.对完成股改的企业,经开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可优先给予信贷融资支持,相关产业基金可优先给予股权融资支持。

  二、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1.对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按比签订协议前一年企业所得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增长额,给予相应奖励。

  2.企业向省证监局辅导报备并通过辅导验收后,给予50万元奖励;向证监会报送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及上市有功人员;成功首发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含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3.企业境外上市的,按照上述第1、2条奖励标准执行,其中第2条在企业成功首发上市后兑现。

  4.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经开区的,或者区外上市公司迁入经开区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含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5.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投资于经开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或并购重组区内企业)的,若两年内投入占募集资金总额的50%、60%和100%,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6.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经开区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筹资1亿元以内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含市财政奖励50万元);筹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含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自挂牌当年起三年内,按比挂牌前一年企业所得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增长额,给予相应奖励。

  2.企业向股转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后,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给予企业高管团队及挂牌有功人员50万元奖励。

  3.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控制权并将该企业迁至经开区的,以及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经开区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4.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实现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除市财政奖励外,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若转至创业板等成功上市的(含境外上市),按现行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差额奖励。

  四、鼓励企业开展投资并购

  1.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常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7〕10号)文件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2.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企业,并将其迁入经开区的,按实际发生并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区内被并购重组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的,或区内企业争取区外母公司(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的,按照投资额度的1%给予区内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区内企业被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该转让所得用于经开区内项目再投资的,其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3.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企业,并购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并将区外企业主营业务迁入经开区设立子公司的,自子公司设立年度起五年内,其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由经开区财政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相应奖励。

  4.区内企业被区外上市挂牌企业或知名产业基金并购重组,并将区外业务资源或募投项目导入经开区的,自并购重组完成当年起五年内,按比并购重组前一年企业所得产生的对经开区的财政贡献增长额,由经开区财政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相应奖励。

  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因上市挂牌或已上市挂牌企业重组需要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并购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交易费给予50%的奖励(已上市挂牌企业承担缴纳义务的除外)。

  6.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对经开区内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经开区相关产业基金可优先进行跟投;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经开区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经开区相关产业基金可优先进行阶段参股。

  7.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新引进金融、财务、法律等关键人才且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自聘用年度起三年内,其个人工资收入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五、鼓励招引上市挂牌后备资源

  中介机构每招引一家上市后备企业并在三年内成功实现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后兑现40%,首发上市后兑现60%;每招引一家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并在两年内成功实现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向股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后兑现40%,挂牌后兑现60%。

  六、建立绿色通道机制

  1.对企业股改上市或并购重组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或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各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完善相关手续,经开区权责范围以外的手续由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向上的衔接协调工作;对涉及证照办理的,经开区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企业合法合规证明,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办理。

  2.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上市或并购重组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凡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经开区制定的专项操作办法,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对具体经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制度,所涉规费原则上按规定下限收取。

  3.经开区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书面申请和所在镇、街道的意见,经开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为企业协调解决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4.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并购重组新增投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等要素优先解决。

  七、附则

  1.本政策适用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地均在经开区内,经认定的拟股改、上市(新三板挂牌)或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并购重组的企业。

  2.对每年度在股改上市和并购重组中表现突出的企业,由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予以大会荣誉表彰。

  3.企业享受上述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同类别政策,对于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4.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在进行股权融资或定增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经开区政府平台公司或基金提供参与投资机会。

  5.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经开区内立项建设。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经开区范围外投资,则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财政奖励。

  6.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上市后,其原始股东应承诺并履行在常州经开区内注册的证券营业机构进行股份托管、减持等操作(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

  7.从最近一次享受政策奖励算起五年内,企业不得迁到经开区外发展,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政策的财政奖励。

  8.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向经开区金融发展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由金融发展局审核后,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9.本政策由经开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常经发〔2016〕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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